送交者: 老黑 于 November 13, 2007 15:42:18:
回答: :-) 由 DBS 于 November 12, 2007 17:15:59:
盐兄好!
名人,或者更准确的说,公众人物没有“individual life”,越公众,就越没有。:))
美国(最高)法院曾有过一个对诽谤罪起诉的判例,这个判例建立了一些对类似案例判定的“标准”或“原则”。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在判定某人是否被“诽谤”(要比侵犯个人隐私严重多了吧:))时,被诽谤的一方是否是“公众人物”。如果是公众人物,而且公众化程度越高,则被“诽谤”的可能性越小,胜诉的可能性也越小。简单地说,就是“对公众人物没有诽谤”。反过来,越是对普通人,说话越要小心,弄不好就被整个“诽谤”和“侵犯隐私”的罪名上身。
我个人理解,这背后的法理就是:公众人物通常都是名人和官员,这些人利用他们的名声和权力,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比普通民众更轻易地获得政治上的和经济上的利益`好处和社会影响力,因此,他们行为就更应该受到公众的关注、评议和监督。用咱们老百姓的话说,名人不能啥好处都占。他们如果能靠或者已经靠“公众名声”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他们就应该或者必须为此牺牲“隐私”。如果他们他们真的把隐私看得那么重要,能他们就得放弃他们的“公众性”,不要出来到处招摇。进一步说,在这个法理的背后,其实又涉及到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还有点事儿,先说这么多。一句话,对他这样的名人和公众人物,怎么说都不过分! :)))
我知道盐兄还有许许多多人这样说都是好意或出于“恻隐之心”,但我们不应为此放弃更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