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戈壁 于 October 11, 2010 23:42:42:
回答: 好像还没人贴这位刘“汉奸”的获罪言论, 可以批判地读一下 由 DBS 于 October 11, 2010 11:05:41:
《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
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