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又起:悖论问题与霍林河商榷,不关心数学者不妨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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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风 于 June 30, 2001 12:06:46:

一波又起:悖论问题

请原谅我过于执着,总是不能遵循布苏给我的忠言 (好象也是不可判定的):凡事只认真三分,也就可进可退了。谈起悖论,还要感谢博学多才,年轻有为的刘叙华老师 (你还好吗?我最后见到你已是六年前,你躺在特护病房里,睁开曾是充满智慧的眼睛,给了我一个无声的微笑),是他把这一概念引见给我们,并使我对其整整迷惑了一年,直到我检验过哥德尔定理的思路,确认那是不可避免之时才放手。这也影响到我世界观的形成。

记得悖论的发现要归功于那位诺贝尔文学奖的获得者 -- 罗素。他动摇了天才数学家希尔伯特的数学基础之梦,而年青的哥德尔雪上加霜,抛出致命的一击。罗素用一个简明的例子把深奥的数学问题解释给公众:理发师给自己作了一个有趣的规定,只为那些不给自己刮胡须的人刮胡子 (我们的红胡子是否也有同样的规定?,若是,他的胡子必定长得不得了)。粗看没什么问题,他把人分成两类,对应着数学概念:某集合与这一集合外其它元素的集合。理发师小心地甄别每一个人 (即使人是无穷的,这规则亦适用,他只须等有人来再判定,不必为此而耗尽生命),所有的人都圈进 {刮} 和 {不} 两个圈内,唯独他自己例外。他从未给自己刮脸,似应进入 {不},可一旦进入 {不},他就要给自己刮。OH, MY GOD! 他的头炸掉了,我的头也不保。世界怎能会是这样?

现在让我们回到霍林河第七陈述。在潘多拉的盒子中它我说:(7) 貌似悖论而不是,霍林河作了一点补充:“若 (7) 为真,则有 (7) 为假,是悖论”。我不能赞同,他补充的是必要条件。作为悖论的充分必要条件,还必加上 “若 (7) 为假,则有 (7) 为真”。事实上,数学命题证明所常用的“反证法”就利用这二者之一。不过悖论闹出来以后,“直觉主义”学派便不再承认反证法的效力,他们要求给出构造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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