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坛规草案(草案)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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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F 于 July 08, 2001 11:16:54:

我对坛规草案(草案)的一点建议

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纲领同样重要。霍大哥起草坛规,为大家做了一件好事。风枫湖滨都发表了很好的看法。在此基础上谈一下我的意见。

坛规与章程(BY-LAW)的区别应该讲清楚。草案第一条中有“吉坛的日常管理由校友推荐的版主负责”的语句。这一条如何执行,恐怕很多人都不清楚。建议将第一条中介绍性的内容挪出正文。可以考虑在坛规之前加一段情况介绍。本条中只保留“版主负责”,“协助管理”等内容。另外根据风的建议,版主所用网名及使用方法,如“版主”,“美吉”等也应在这一条中明确下来。

草案第二条中“吉坛对包括吉大校友在内的所有人员开放”一句,似乎有点反客为主,建议改一下。“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法令”一句不是很清楚(美国,中国?)。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限制上帖内容也不是很有效。所以这一句是否可以改成“只要不违反坛规,”

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法令”的适用性问题,SERVER在美国,自然用美国法律。这一点在坛规中有必要阐明。如果想兼顾其它国家,地区,可以加上一句,如“吉坛承认,尊重广大校友所在地之法律,法令,文化传统。。。。。。对实现本坛宗旨(宗旨问题下边还要详细谈)至关重要”。

草案第三条对帖子的内容提出进一步限制,对此我没有意见。

草案第四条讲删帖问题。前面已经提过,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限制上帖内容不是很有效。有些以前删过帖的内容,也并没有触犯美国法律。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发生抵触时,因SERVER在美国,有效的是美国法律。当然解决的办法还是有的。美国宪法中“结社自由”是与“言论,信仰自由”同等重要的。某一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其宗旨(PURPOSE)对成员的言论,信仰自由加以限制(如理解错误,请各位指正)。所以坛规的第一条应该是“建坛宗旨”。其内容可以从校友会的章程里借来,如“增进友谊,加强联系”等等。这样凡是不利增进友谊,加强联系的帖都在可删之例。管理的空间,自由度都大得很多。当然版主删帖的决定是否是“终审判决”,要不要加一条上诉机制,还要大家考虑。这样的话,本条开头一句可改成“对违反法律、法令,及不利实现本坛宗旨的帖子,”

草案第五条很好,没有意见。

回来后很忙,但坛规之制定很重要,故先谈点看法。霍大哥起草,费了许多心血,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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