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_@ 于 August 01, 2001 14:11:34:
回答: 致眼镜 由 送客 于 August 01, 2001 01:23:04:
好斗者非我一个,除你之外,我至少还可以列举出三个人,不是三个笔名。我非寻事斗殴之徒,有些事情不得不如此激烈,“不得已而为之”啊。兄弟!否则但凭你这一笔名,我便捅你满身窟窿。老椰子,GL都替你担待了很多,你不说抱歉,谢谢总该说一声吧?
我挂免战牌。欢迎批评我的立论。拒绝改变我的风格 -- 我,以及包括你在内的绝大多数人(BINBIN,NF除外)已经在上周末这样投票了,你们只想让我成为严肃的法律教授,不要我成为搞笑的人。其实你也看到了,我亦是一个高手呢!民主嘛,听从民意嘛,有什么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