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著(罗素)《宗教与科学》第九章 科学与伦理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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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霍林河 于 September 03, 2001 23:20:42:

不同的哲学家对善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一些人坚持,它是由对上帝的认知和热爱构
成的;另外一些认则认为它寓于博爱之中;其他的人可能认为它存在于对美的欣赏
里;也有人认为在快乐中就含有善。一旦善有了定义,其它的道德伦理标准也就随
之而来了:我们应该选择这样的行为方式,做那些我们相信能够产生最多善、最少
邪恶的事情。只要终极的善的定义明确了,设计道德准则就是科学的对象了。比如:
死刑是否应该施加在盗窃犯身上,还是应该仅仅限于杀人犯,或者应该完全取消?
杰瑞米·本翰(Jeremy Bentham)认为快乐就是善,他致力于研究什么样的刑法才能
带来最多的快乐,结果发现当时的刑法过于严厉。这里除了对快乐是善的假设之外,
其它都属于科学的范畴。

然而,当试图为判断某些事情是“善的”做一个更加确切的说明时,我们就发现自
己陷入了极大的困境。本翰关于快乐是善的信条引起了强烈的反对,被称为是蠢猪
的哲学。他和他的对手都没有对此给出进一步的论证。对于科学的问题,双方都能
够提出自己的证据,最终会有一方被认为是比较正确的,不然,所讨论的问题就会
悬而未决。但是对于判断某些东西是否是绝对的善这样的问题,双方都拿不出证据,
辩论的双方只能借助自己的感情,并通过辩论技巧唤起其他人类似的感情。

以一个在实际政治中重要的事情为例。本翰认为,对道德而言,任何一个人的快乐
与其他人的快乐同等重要,只要二者在量上是相等的,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他倡导
民主。与此相反,尼采则坚持,只有大人物自身的快乐才是重要的,而我等众生仅
仅是大人物福祉的工具。他对待普通人态度就象许多人对待动物的态度一样:他认
为,为了超人的利益、而不是普通人自己的利益去利用他们是合理的,这种观点已
经而且正在被用来为抛弃民主而辩护。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界
线分明的分歧,但是我们没有一个科学或者理性的绝对方法,可以用来说服任何一
方去接受对方的立场。不可否认,存在着某些改变人们在这样一些问题上看法的手
段,但那些手段都是情绪上的,而不是理性的。

宗教的卫护者们强烈地坚持,“价值”问题,也就是怎样从事物本身出发,不考虑
它的影响,进而对它的好与坏做出判断的问题,是科学范畴之外的事情。我认为他
们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是我要对他们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推广,尽管他们可能
不会同意这种推广:“价值”问题完全是知识范畴之外的事。这就是说,当坚持某
些东西具有“价值”时,我们实际上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感情,而不是陈述脱离了个
人感情而存在的事实。为了使这一点更为明确,我们必需对“善”或者“好”的概
念加以分析。

非常明显,首先,判断好与坏的全部问题显然与欲望是分不开的。显而易见,我们
渴望的任何东西都是“好的”,而我们所恐惧的一切则都是“坏的”。如果我们的
欲望是一致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但不幸的是我们的欲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我
说“我所需要的就是好的,”我的邻居就会说“不,我所要的才是好的。”伦理学
是摆脱这种主观性的一种尝试,尽管我认为它不是很成功的尝试。在对待与邻居的
分歧时,我很自然地会试图说服他,在我的愿望中包含着某种在他的愿望中所没有
的东西,这种东西可以使他自己获得更多的价值。如果我的愿望是保护在私人道路
上的行驶权,我就会向我的居住区中没有土地的居民发出呼吁,但是他则会向土地
所有者游说。我会说:“如果没有人去欣赏,秀丽的乡村景色还有什么意义?”他
则会反击说:“如果任凭旅行者到处蹂躏,美景何存?”这里,我们都试图通过显
示自己的愿望是与其他人的愿望协调一致的,来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当这种企图显
然行不通时,他就会受到公众的谴责,而他的道德形象就是一个罪人,盗窃犯就是
一个例子。

因此伦理学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它是把一群人的集体愿望,加在独立的个人身上
的一种尝试;或者相反地,它是某一个人,企图把自己的愿望,变成他所处的群体
的身上。当然,只有在个人的愿望与共同的利益没有明显冲突时,后一种企图才能
实现:窃贼很难说服别人,相信他的行为对别人有好处,但是富豪们类似的游说却
常常可以成功。当我们渴望的是大家可以共同享受的东西时,期待其他人的认同就
是理所当然的了;因此渴望真、善、美的哲学家将不会仅仅表明他自己的愿望,而
是要指出通往人类共同福祉的方法。与窃贼不同,他相信自己的愿望具有超乎个人
利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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