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怀仁 于 July 18, 2002 08:57:28:
这把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话。
当年科林顿在白宫里贴了一篇文学艺术作品,而某个人在给法庭的提意
见帖里用的词、句、描述合一起那要比XXX级的色情书还黄,尽管法律判
科林顿不犯法,可是!可但是!!但可是!!!在当时,法官并没有“上来就
一刀砍了提意见的人,再加上大棒一顿痛扁,再整个声明说提意见的人不
友善”,也没见事后有那个小美媚跳出来,接着再把提意见的人从早到晚
骂一通:-))
大家愿意到美国来生活不就是因为这里有民主法制的政治环境吗?怎么
轮到自己时“法治”就被“人治”,“权治”,“声明治”...代替了
泥。
作为一个论坛,亲身经历一下要讨论的议题,是不是比大辩论更有趣。
大家闷心自问,从版主的“吉字二零零二第一号令”到“版主声明”,网名
“怀仁”真的没有干过一件违法的事儿,对不:-)
回老椰子的话,俺这样写“帖”还行吧:-))
树明接旨,得空帮俺们坛子也写个小说:-))
谢谢众位,大家玩好,有空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