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小朋友转 于 September 13, 2002 15:33:02:
下午12时30分再去,气氛就相当轻松。记者先要求看看军事检察院的决定
书,他很快取出原件,让记者照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 (82)军检免字第十号
被告人陈励耘,男,现年63岁,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1938年3月入伍,同年七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五
军政委,因参与林彪反党集团阴谋活动,于1971年9月20日隔离审查,1980
年7月29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励耘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侦查终结,于1981年
6月13日移送本院,提请起诉。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陈励耘犯有以下罪行:
1971年3月31日晚至4月1日晨,林彪反党集团主犯林立果根据反革命武装政变
计划《“571工程”纪要》,在“准备阶段”建立“指挥班子”的“实施要点”
召集《纪要》中确定的指挥班子成员陈励耘、南京军区空军原政委江腾蛟、空
军第四军政委王维国以及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周建平,在上海岳阳路原少年科
技站秘密开会。会前,林立果派林彪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于新野专程去杭州接
陈励耘。陈在于新野陪同下,于3月31日晚赶到上海参加了会议。会上,林立
果指定陈励耘为杭州的“头”,陈励耘接受了指派。
以上罪行,经审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公认不讳。
被告人陈励耘积极追随林彪,参与林彪的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参加反革命罪,罪行较轻。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免于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七
日之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长 于克法
1982年3月10日
“你看了这份起诉书,有没有上诉?”记者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