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中国的法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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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F 于 June 03, 2003 14:28:46:

回答: 这妥不妥当? 由 小朋友 于 June 03, 2003 09:26:13:

交警总队是执法机关,不是法院,不应该对法律进行解释。如果想要把“正当防卫”的定义弄得广一些的话,要立法机关去做。或者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加以解释。

交警总队的成员在执行任务时享有在法律下允许的一些特权。如果想要发动群众护路,则可以考虑给某些组织一些这样的特权,但要管理得当。象现在这样搞,冤假错案大概是避免不了地。比如,与驾驶员,售票员发生口角,打斗算不算拦路抢劫?

当然这些条文大概也象一默所说,是在当今国内没有办法的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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