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麦子 于 March 16, 2005 09:03:26:
回答: 呵呵,你这胎头的意思,是不是想请我喝酒呀?:)) 由 悠悠 于 March 16, 2005 02:18:58:
1,你所说的或者我以前说的“反科学行动”,a)反的只是一部分科学,并不是所有的科学;b)受害者不仅仅是科学,也包括宗教、艺术、文学、历史……,也就是说,它反的是自由的思想。
所以,“反科学”并不是这种“行动”的本质特征,以前之所以说它“反科学”,是因为“科学”具有意识形态地位,是当然正确的意思,所以“反科学”就意味着必然错误!而如果科学不再具有这种意识形态地位,反了科学,又能怎么样呢?
2,山水的权利不是人赋予的。我承认你有权利,但是你的权利并不是所赋予的。我承认流水有权利,流水的权利也不是我赋予的。具体请读拙文《做一个有道德的物种》,和《感受印第安人的疼痛》,以及《古道尔的选择》。链接在此(http://www.shc2000.com/topic/DaoXiang.htm)
3,3和2其实是一回事儿。这里没有逻辑的证明,只有类比。因为如果你要问宇宙大爆炸之前或者之初,人类的权利以何种方式存在,如何产生,答案也是否定的。那么是否人类的权利就没有意义了?所以问题本身没有意义。
我们所讨论的自然权利,当然是指能够为人所接受的权利。比如我们遇到一个说着我们听不懂的语言的人,有两种对待的方式:a)把它当作一种非人的动物,就象康有为对待黑人那样,b)相信这是一种我们暂时在我们理解能力之外的人,承认他具有人的权利。
从a)到b),是一种思想方式、模式、习惯亦即范式的转变。
现在,我们遇到了一头类人猿,同样存在a)和b),也同样存在从a)到b)的范式转化。以此类推,可以权利推及大自然。
想起一件往事。很多年以前,我和一个女孩儿跑到鸡鸣寺那边的废城墙上去玩,当时那里是一片废墟,不像现在修茸一新,毫无情趣了。废墟上生长着很多灌木,草丛。一对蝴蝶飞呀飞呀地就过来了,我几乎是本能地冲过去,上去就是一脚。一只蝴蝶竟然呼啦啦地就落下来,扑在地上不动了。同去那个女孩马上把蝴蝶检起来,放在手心上。一脸哀怨地指责我:“你怎么那么残忍,人家好好的一对夫妻,又没有惹你。”我当时还是人类中心主义者,觉得这女孩子真是多愁善感,未免琼瑶阿姨的小说看多了。不以为然。但还是被女孩儿的泪水给吓着了,帮着她哄那只蝴蝶——但终于也没有飞起来。
如果我不承认蝴蝶有自由飞翔的权利,我会觉得我的行为是没有丝毫问题的。如今我承认了,蝴蝶有自由飞翔的权利,想起当年的行为,我感到惭愧。
——虽然蝴蝶的寿命很短,即使不是我,它也活不了几天;
——虽然即使不是我,也会有别的冒失鬼踢死它;
——虽然我还可以假设出这个蝴蝶其它的死法;
但是,我的确是感到内疚。只是为蝴蝶本身内疚,而不仅仅是为了女孩的哀怨。
还要说明的是,我对蝴蝶本身的科学意义上的理解,一点儿也不比当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