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老椰子 于 December 22, 2005 21:32:42:
回答: 看来你们四位都比较懂法。 由 老椰子 于 December 21, 2005 13:19:23:
我一开始理解成是每一次个案都要由国务院或省级批准,这好象不太现实。如果说某些被授权了的单位可以买(卖),那买(卖)的另一方不是同时有了卖(买)行为了吗,是否也应该得到授权或批准呢?
最好是有一种简单技术,能够识别新捕杀的动物或产品。对这样的动物或产品,持有即非法。而对以前的,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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