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们四位都比较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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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老椰子 于 December 21, 2005 13:19:23:

回答: 据说有些国家级保护动物睡觉时都睁着一只眼:) 由 西里 于 December 19, 2005 19:40:42:

要是我,可能就不小心犯法了。

在乌鲁木齐,在小贩的怂恿下,我买了四把英吉沙小刀。虽然我隐约听说有新规定飞机上不让带,但总是觉得放在托运的行李里应该没问题。结果在机场惨遭缴械。

今天,抽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一事不明:如果一律“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那我手里有一张杨子荣那个时代(那时肯定没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虎皮想出手怎么办?只能赠与?

节日快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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