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七万买凶金额的一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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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戈壁 于 October 13, 2010 19:51:35:

回答: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刑法的问题 由 戈壁 于 October 13, 2010 09:55:02:

现有的刑法中,对雇人犯罪的量刑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应条款,但是从以资
金金额为量刑标准的其它条款中,可以判断10/7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额。
后面的引文是其中两个例子。其中贪污罪的最低刑罚就是五年有期徒刑,
五万元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十万元(包含十万元?)以上甚至可
以判处死刑。买凶犯罪虽然无法与贪污直接比照,因为后者涉及的是国家
财产,但是从对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危害的程度和犯罪情节上衡量,它显
然要比“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得多。所以,仅仅是10/7万元买凶本身,
足可判处一年以上刑罚。

除了法官用刑不当,方舟子在肖传国被抓获之后的非常不明智、甚至可以
说是愚蠢的表现,也帮了肖犯传国教授的忙。比如他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
据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肖犯传国教授的目的是杀死他,这种过分的夸大使
公众舆论反而倾向同情肖犯传国教授一边。判决结果似乎表明,缺少职业
素质的法官也明显受了舆论的影响。方舟子真正应该做的是,在肖罪犯嫌
疑人传国教授被拘捕之后,公开声明:在案件审理期间,本人及新语丝网
站不发表任何有关案件及与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先生有关的任何文字,不接
受任何媒体与案件及肖传国先生有关的采访。所有相关事宜已经委托律师
办理。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 尊重司法。
2. 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言辞。
3. 避免把肖传国涉嫌犯罪炒作成二人的“十年恩怨”(这是支持肖犯传国
教授的人极力制造并最想看到的)。
4. 案件审判期间可以在法庭上指控对方在案件调查和审理期间,利用公众
舆论(包括非中国公民)干涉司法。案件判决之后,如果判决结果不利于自
己,便可以指控司法不公。

以下是上面涉及的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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