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刑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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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戈壁 于 October 13, 2010 09:55:02:

回答: 【随笔】闻肖铁锤买凶X人获轻判有感。 由 西太进士 于 October 12, 2010 21:55:15:

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现行刑法主要是以结果定罪,没有“阴谋罪”
(Conspiracy Crime)。虽然刑法条款中有“XX未遂罪”,但是实际判断起来
很难界定。你对肖传国的犯罪不也是用“雇凶X人罪”来描述的吗?你用了X
(如果你不是用它来骂方舟子:)))表明你也无法确定肖传国是要伤人、
重伤人还是杀人。

如果法庭判定肖的目的只是肖自己说的“打个鼻青脸肿”“教训”二方,那
么就要以二方的受伤程度来定罪,从二方的受伤程度看,判五个半月并不算
轻判,甚至显得过重。但是如果法院认定肖的目的是重伤二方(定杀人未遂
罪没有足够根据),“重伤未遂罪”,最高应该判同类“既遂罪”的底限,即
三年有期徒刑,两次犯罪并罚,三至六年有期徒刑是合理的刑罚。

以犯罪工具(包括买凶的10/7万元)以、犯罪的准备以及具体实施情况判断,
判肖“重伤未遂”的根据可能更强些。原因如下:

1.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如何根据买凶的资金的多少来确定犯罪动机,但是10/7
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是中国人均收入的5-7倍,以此款额买凶,动机很难说
是仅仅为了把对方打个“鼻青脸肿”。

2. 方记者虽然是受的轻伤,但是罪犯在将他打成轻伤之后继续追打,表明轻
伤并不是他们的犯罪目的。

3. 在将方记者打伤之后,肖传国指示其他罪犯,下一个要打得狠一些,这一点
不但肖自己承认,作案工具的增加也证明了这一点。

4. 在方舟子遭打的消息出来之后,肖传国在网上诬陷方舟子报假案(下面再细
致分析这一点)时说:方的伤势与案情不符,三个人追打怎么只能仅仅擦破了
皮?可以较合理的推断是,肖传国打方舟子的目的是将方造成重伤。

5. 犯罪分子多次踩点,准备详细,很难解释仅仅为了教训一下,三个人打一个
人需要这么详细的准备。

6. 犯罪分子中部分人有犯罪记录。

还有一种犯罪除了考虑结果之外也可以重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黑社会
组织。从已有证据分析,肖传国犯罪团伙还具有一定黑社会的性质,根据如下:

1. 犯罪人员固定并多次实施同类犯罪。

2. 团伙中人员根据犯罪情况有相应金钱收入(奖励),比如资金的分次支付。

3. 团伙组织严密,准备精细。在犯罪前肖传国为团伙提供包括受害人及其妻子
的照片在内的详细资料,在犯罪实施之后亲自打电话询问,对同伙致谢,并详细
安排如何避免被追踪(“以后不要再打电话”,“电梯上有检测器”)。

肖传国在犯罪之后的表现也极其恶略,没有从轻发落理由:

1. 抓获之前在网络公开反诬受害人,误导警方调查。

2. 抓获之后前后证词不一致,有做伪证的犯罪嫌疑。

3. 肖传国的支持者公开干扰司法调查,并组织非中国公民发与本案无关的所谓
公开信。(如果肖知情,或者肖的律师及家人参与,情节就更加恶略。

至于肖传国说什么受害人侮辱他的老师和妻子之类的借口,根本没有证据,即使
有证据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只是强词夺理而已。

一位美国律师在课堂上曾经这样说:当法律在你一边时,援引法律;法律不再你
一边,但是事实在你一边时,例举事实;如果法律和事实都不在你一边时,强词
夺理!从我所看到的信息分析,法律和事实都在方舟子一边,但是法官却依据罪
犯及其律师的强词夺理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方舟子的律师似乎也很无能。

这就是中国社会的现状,这就是中国法律的现状。依照宪法赋予言论自由的权利,
写四千字的“煽动”文章,没有任何危害性后果,所犯“罪行”就与用240万元买
96个犯罪分子打伤48个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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