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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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西太进士 于 October 13, 2010 21:11:40:

回答: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刑法的问题 由 戈壁 于 October 13, 2010 09:55:02:

1. 在我的所有贴里,X只有两个意思:“伤”或“杀”。从结果看,“伤”或“杀”一目了然。但从动机上看,没有人能证明罪犯当初不是想“杀”。如果一个罪犯开枪杀人,本来是照心脏上打的,结果一下打偏打到肩膀上,然后在法庭上狡辩说,我本来就是想教训他一下,只打他肩膀的。K!也就中国的SB法官听罪犯的一面之词。在网上还看过这样的SB糊涂贴,说肖犯一伙要想杀人,应该是拿刀,而不是拿锤子。我真想和说这话的人打个赌:先立下生死状,我砸他一锤子,多了不用,就一锤子!我要砸不死他,我替肖铁锤坐牢去。:)

2. 对犯罪集团(记得你好像说是三人以上吧?)的主谋或主犯,应该判最重。从法理上讲,没有这个mastermind,犯罪事实甚至不可能发生。肖犯判五个半月,那几个实施犯罪的判多少?重过肖犯,就是枉法,轻过肖犯,就是姑息或鼓励犯罪。

3. 五个半月,无论怎么说都是太轻,特别是若考虑重复犯罪,精心预谋,有意误导破案,做伪证,没有丝毫忏悔之心的狡辩等因素,而且是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四个半月是罚打方记者的,一个月是罚方舟子的。还有就是没有考虑对受害者所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可能的肉体和精神上的后遗症如恐惧感等等进行惩罚性的补偿。正如OJ 辛普森案,刑事案判他无罪,但之后的民事案却罚了他个倾家荡产。若我是法官,我会这么判:六年有期徒刑,精神赔偿方记者人民币500百万,精神赔偿方舟子人民币200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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