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therAlum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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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你误解了 于 June 20, 2002 15:15:09:

回答: 再插一句:希望公布法官笔名和陪审员笔名。 由 开心果 于 June 20, 2002 13:27:42:

问题并不在谁应该有权力做出处罚决定,而在于处罚是解决麻烦的最好
方式,尤其是针对校友论坛这样的背景。其实说穿了,处罚是一种远比
认错检讨要好得多的方式。受到惩罚后的结果是我已经为我的行为付出
了代价,我不再亏欠社会,或任何个人,我可以完全以正常心态重新生
活,至于我是不是认为我错了,谁也管不着。反之,在我们熟悉的概念
下的“犯了错误并认识了错误的人”,是很难恢复正常心态的。上次提
到的马丁。路德。金就曾多次入狱,他做错了什么吗?没有。他应当入
狱吗?应当,因为他破坏了集会的法律。这几位校友做错了什么吗?我
们认为他们错了,他们应当受到惩罚吗?应当,因为他们犯了坛规,而
不是因为我们如何认为。

在法治社会里,你同样会受到严厉惩罚,但你永远不必在压力下损害自
己的尊严,如果你不是真心想那样做的话。依法行事是人类必须的自我
管理,判断一个人好坏则只是上帝的专利,尽管我们每个人也都有自己
的是非标准。

你不觉得即使从中国人“要面子”的角度来讲,法治也是更合理的吗?

试想一下,刚刚道歉后离去的那位校友,如果他面对的只是ID被封闭两
星期,哪种方式更有可能使他将来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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