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极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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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呆头呆脑 于 October 02, 2003 11:42:40:

回答: 法律和章程都是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由 有效 于 October 02, 2003 09:02:21:

俺是针对吉大ren说的话,“这地方谁认识谁呀,说完不就拉到了。”

不认识就可以骂人么?

俺说了,俺印为“臭美”,“拍马屁”这俩词儿用这个论坛上不合适,吉大ren说的其它话俺没意见。比如他要有不同意见,再比如东北话好听啥的:)你那个“先认识,后上贴”有点走极端了吧?

那个瓜说了什么过分的字眼你也可以指出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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