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什么样的常识?(请各位老大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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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辛普里 于 April 01, 2005 09:27:56:

载2005年2月20日《科技日报》

 

需要什么样的常识?

辛普里

 

  关于“敬畏自然”的讨论现在是越来越热闹了,著名历史地理学家葛剑雄也来参战了,可见环保问题的魅力确实不小。然而带着欣喜的心情读后,却不免要为葛先生遗憾。葛先生应该算是严谨的学者,言谈之中居然也未能完全免俗,着实让我们仰慕葛先生的后生小子感到惊讶。
  据在下之孤陋寡闻,并没有任何环保主义者将“敬畏自然”理解为无所作为,葛先生通篇以此为批判靶子不能不说是典型的与风车作战。在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面前,“敬畏自然”是科学精神的体现,绝非“蒙昧的自然崇拜”。例如,发明治疗艾滋病鸡尾酒疗法的华裔科学家何大一先生,在SARS流行期间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当主持人问他,对艾滋病毒有何感想时,他的回答居然也是“敬畏”。在中国这样科学技术虽然落后,但科学主义却盛行的情况下,强调“敬畏自然”并非不合时宜,相反是切中时弊。
  葛先生批评:“提倡以自然或生态为中心,从理论上说固然是更高尚、更完美,却存在着目前无法逾越的障碍--谁能代表自然或生态?除了人类还有谁?生物或非生物如何表达它们的意愿(如果存在的话)?本来只适合于人类的伦理、道德、法律是否同样适合于自然或生态?某些环保人士和生态伦理学家能代表自然或生态吗?”这些疑惑对于不专门研究环境哲学的人士来说,确实很正常。但是作为一位有影响的学者,在理直气壮地批驳一种他认为很荒谬观点的文章中,把这些疑问当作论据提出来,应该说多少有点欠考虑。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葛先生对当代环境哲学的新发展了解不是很多。在这篇短文中,我也不便细谈,只是想推荐葛先生有空读一读何怀宏先生主编的《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上述疑问应该都能得到解答。
  我在这里只是想反问一下葛先生:如果有一位所有亲属家人都死光了的理智失常的聋哑的精神病人。请问,我们是否可以随便打她、杀她、羞辱她?如果说,我们也要将其视为伦理对象,关心她,照顾她,我们要代表她的利益来起诉控告伤害她、强暴她的犯罪分子;那么我也请问:谁能代表她的利益?除了我们这些理智健全的人还有谁?这里是否存在着目前无法逾越的障碍?她如何表达她的意愿?她究竟有没有不要被别人骂的意愿?当众辱骂她是否违背伦理?某些关心人权的组织和个人就能代表她吗?他们凭什么为她呼吁?她这样无法履行道德、法律义务的人还有权利吗?
  不错,这个类比有个漏洞,就是这位精神病人毕竟不是自然,她是人。那么如果人类的伦理、道德、法律可以保护她的利益,而不能保护自然,不能保护自然中的动物的话,请问:做出这种区分的标准是什么?是语言能力?是理性?是她可以承担义务?
  如果不能以任何普遍的标准来做出区分,仅仅以她属于人类这个族群,而动物等不属于特定族群为理由的话,那么这种做法与种族主义仅仅以肤色、种族来划界有何本质区别?这难道不是类似于种族歧视的物种歧视吗?人类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脚步为何只能止步于此?
  这样以环境专业的学术新成就来要求葛先生多少是有些过分苛刻,葛先生在提出上述疑问来反诘环保主义者时,他不过是在援引中国社会上普遍接受的常识而已。他个人其实是不应该为此受到过多责备的,因为即使是热心环保的人士其实也未必真正了解相关的知识,他们在葛先生的质疑面前没准也会支吾其词。问题是,这样的常识已经是落伍的、蒙昧的常识了,它应该为更加文明、科学的常识所代替。这样的常识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在开始逐步为一部分人们所接受。例如,北京女初中生馨儿所接受的常识就不一样,她说,从小学的自然课到中学的生物课,老师们一直都在告诉我这个常识:人是生物圈中的一分子,而生物圈是一个有机体,人必须依赖着别的生命系统才能生存;地球已有46亿年的历史,而人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瞬间;人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够生存和发展。正是这个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类要敬畏大自然。
  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常识。我们需要大力加强环境文化的宣传来传播这样文明的、科学的常识。我们更需要像葛先生这样的出色学者来发展和完善这样的常识。


 

20050313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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