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至少不是一个成熟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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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霍林河 于 March 21, 2004 10:27:06:

回答: 霍林河兄的后一段弥补了我分析的不全面 由 by愚人 于 March 20, 2004 23:59:07:

台湾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至少不是一个成熟的民主
社会,比如这次大选,驱使选民和竞选人行为的不民主的理智而是自由
的狂热,因此台湾大选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民主制度的典型问题。

民主决策、选举的议题并非都是可以简单回答是与否的“黑白议题”,
多数都是界线并不分明的“灰色议题”。在灰色议题中,黑白两色已经
部分包含在在不同的选择中,不同的只是“灰度”的差别,因此个体选
民的最终选择只能是一种作为社会成员的妥协的结果,胜利不表明个体
利益的完全实现,失败者也不意味着个体利益的完全丧失,因此也就没
有所谓完全分裂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选民对政府首脑的选择都是一
种灰色的选择,因此50对50也不表明选民意志和社会的分裂,而仅仅说
明不同选择并没有太大差别。在事关重大的“黑白议题”上出现50对50
的情况时,它所表明的是难以调和的社会危机,并不是民主仲裁手段的
危机,民主机制使这种社会危机明朗化,而独裁机制却完全掩盖了这种
社会危机。“对於“黑白议题”,比如主权变更、宪法修正这类关系重
大、界线分明的议题,民主国家的法律往往都不是以简单多数来决定。
美国宪法第五条就是一例,它明确规定:“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人
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
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州
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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