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戈壁 于 February 06, 2012 01:25:32:
回答: “读”和“通读”这两个词的差别不是那么难理解吧 由 ChemPanda 于 February 05, 2012 22:09:48:
“不损害他人名誉和权利”不是判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标准,言论自由
不是一个道德判断,是法律法律判断。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行为的法律定义
必须有以下几个全部要素:
1.故意的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或者制造没有的事实。
2.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3.对对方造成了实际伤害。
根据分析作出的主观判断是个人观点陈述,即使你说“我百分之百相信韩寒
的得奖作文不是他写的”,这就是主观判断。即使后来证明了这个判断是错
误的,也是言论自由。但是,如果你说韩寒没有得奖,就分两种情况,如果
你知道他得奖,就是伤害名誉,如果你不知道,即使你的判断与事实不符合,
也受言论自由保护。
“不损害他人名誉和权利”也是一个主观的、无法衡量的标准,所以不是法
律判断依据,韩寒中学时就读了《法的精神》,不应该法的最基本的要素是
自然性和客观性。即使证明了对方受到伤害,只要不违背上面三个基本要素,
还是言论自由。比如我(你)说你(我)是一个非常无知的大笨蛋,显然你
(我)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是你(我)无法通过任何证据证明我(你)说
的是对的,就是言论自由。
对公众人物批评和质疑的言论自由尺度就更宽了,因为公众人物自己主动或
被动的把自己的本来是阴私的部分(比如作品)公开出来,自己又在其中获
得了利益,他/她就把自己防在了公众质疑之下。韩寒的读者是他的作品的消
费者,有权利知道作品的真实作者是谁,有权利说作者不是他。如果韩寒的
作品不没有出版,他没有责任证明清白,现在他就有了这个义务。
你可以说质疑者没有道理、是错误的,但是你不能说他违背了言论自由。因
为按照这种逻辑,方舟子同样可以说你损害了他的名誉和权利,因为他认为
你在给他罗织罪名。你的所有文字在法律判定言论自由时,都是废话。